为了安全起见,小伟在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标明“听通知放货”的字样。货物很快到达浙江某城市,小伟通过qq告诉金瑶,货已经到达,让她尽快去验货,如果没有问题,把货款和快递费用打入指定的银行卡内。
没想到,过了两天,快递公司突然打电话告诉小伟,一名叫金泽野的人声称钱已经打入小伟的银行卡中,把货提走了。小伟称自己并未收到货款,快递公司把货送错人了,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一审快递公司10天内赔钱
网店通过快递公司发货,合同上标明“听通知放货”。货主称,快递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便让人将货提走,导致其未收到货款。日前,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货主7.2万元损失。
约定快递公司“听通知放货”
小伟开了一家网店,专门卖婴儿用品。由于客户全都在网上联系,出于个人信息保密的原因,很多都是用网名。考虑到货物质量问题,网上客户一般是先验货,再通过银行转账付货款,之后领取货物。
快递公司:
我们依照小伟的委托,将货物顺利地运到浙江某市,一个叫金泽野的人前来提货,由于货单上写的收货人叫“金瑶”,与提货人不一致,故与小伟打电话确认,电话中小伟告诉快递公司可以放货,这才将货物交由金泽野提走。
终审判决
快递公司全额赔偿网店损失7.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快递公司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为确保万无一失,小伟与某快递公司约定,货送到客户所在城市后先联系客户验货,客户对货满意后再给小伟的银行卡中打入货款,小伟收到货款后再通告快递公司放货。与快递公司约定好之后,小伟的网店就开张了。
事发没收到钱货就被提走了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伟与快递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由于提单上明确记载“听通知放货”,快递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放货前得到小伟的通知,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快递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4年3月,一个网名叫金瑶的人在小伟的网店订购了7万余元的婴儿用品,金瑶与小伟约定,小伟将货通过快递公司托运到浙江金瑶所在的城市后,由快递公司通知金瑶,金瑶前去验货,如果货物质量没有问题,再把货款打入小伟指定的银行账户。小伟接到货款后,再通知快递公司放货。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小伟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快递公司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以快递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款7.2万余元。
主审法官按照快递公司提供的收货人金泽野的电话号码,与远在浙江的金泽野取得联系,对方称小伟的货确实是其提走的,但钱并未打入小伟的账户。由于是电话联系,法官无法确认接电话的是否是金泽野本人。
一审法院认为,小伟与快递公司签订的托运单明确标明“听通知放货”,快递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听小伟通知放货的义务,快递公司没有接到小伟明确的通知同意放货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给他人,造成小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小伟损失7.2万余元。
网店老板:
快递公司明知提货人与货运单上标明的提货人姓名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更加审慎的履行义务,在未得到明确指令放货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与提单上姓名不一致的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