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不见了赔偿没谈拢
李女士原本是某品牌服装黔江城区的代理商,2014年4月,她准备关掉门店。根据代理时签订的协议,李女士将价值29029元的换季服装退回浙江某品牌公司总部。
4月12日,重庆申重速递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取件。收货单上注明了收件地址,快递费100元,当时李女士未选择保价。然而,货却不翼而飞了。
经营某品牌服装生意的李女士,花100元的快递费,将价值2万多元服装交快递公司寄回厂家退货,但厂家却一直没有收到货。由于没有保价,李女士找到快递公司,对方只愿赔偿500元。这笔账究竟该怎么算?
货不见了,李女士多次找快递公司要求赔偿丢失的三件货,但快递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
快递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因她所委托快递的品牌服装是贵重物品,她没有进行另外的保价,快递公司方只能按照一般普通货物赔偿,也就是按照快件的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内进行赔偿。
李女士只得起诉。
法院:保价条款为“ 霸王条款”
上了法庭,快递公司不愿意赔偿李女士的实际损失。
原来,当时的快递单背后还有这样的注明:“寄件人对快件不选择保价的,寄件人有权在《详情单》上对快递价值进行选定,如快件损毁灭失的,按寄件人的选定进行赔偿;如寄件人没有选定的,则寄件人确认快件的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内,快递服务单位在该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李女士则认为,快递公司的这一说法是逃避责任。
快递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李女士从电脑中打印出来的票据不具有证据的“三性”,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丢失的货物价值29029元。另外,快递公司上门取件时没有交接清单,货物是被李女士包装好的,究竟装的是什么,谁能证明?
昨天,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李女士为证明快递丢失服装的价值金额,举示了快递详单和退货服装电脑系统退货流程打印件,快递公司虽然辩称退货服装的标准价过高,但没有举证证明退货服装的购入价格或者实际价值,因此应承担不利的证明责任。
审理中,黔江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理应对下落不明的货物理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作为承运人,快递公司没有依约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交给指定的收货人,承运的货物至今下落不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李女士提供安全及时快递服务的承诺。
法院还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快递单是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背书条款具有免除乙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特征,而且快递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和告知李女士注意该条款约定的内容,背书条款无效,被告应当按照遗失货物的价值予以赔偿,依法由重庆申重速递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昨日,记者了解到,该案的二审已经维持原判,快递公司照价赔偿李女士29029元。
凭啥认定货物值2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重庆申重速递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